【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采购项目,需要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问:进口产品采购项目,需要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答: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不得禁止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公平竞争,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小微企业的评审优惠政策进行明确。

法律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想变更采购需求,可以通过澄清方式进行更正吗?

答:如果不涉及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可以通过澄清方式进行变更,否则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经调查国内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作为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吗?

答:不可以。首先,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国内企业可以满足的,不能随意采购进口产品;其次,虽然经过了调查,但调查的范围和精准度也无法保证。综上所述,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流程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问: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个单位进行质疑、投诉,违规吗?

答:法律法规没有对此进行禁止。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进行质疑、投诉时,应当提供合规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评审时发现招标文件未设定核心产品,如何处理?

答: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当设定核心产品,如果未设定,属于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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