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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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590A/2024-00605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公安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方式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备注 |
1 | 对典当、旅馆等特种行业抽查 | 特种行业单位 |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和住宿验证登记情况。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实地核查和网上核查 | 对典当、旅馆等特种行业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比率不低3%。 | 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 |
2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治安防范情况;民爆物品流向信息登记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实地核查和网上核查 | 对辖区内的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每半年检查1次;对辖区内的所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每年检查1次。 | 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 |
3 |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 《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对辖区内的所有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每半年检查1次。 | 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 |
4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 | 娱乐场所 |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 分为网上抽查和实地抽查,主要依托治安综合管理平台、济宁市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公安信息系统。 | 派出所对辖区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市局、县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应当加强抽查,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场所提高检查频次。 | 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 |
5 | 保安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 市内保安服务公司、跨区经营的省外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 | 保安从业单位依法开展经营业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 公安机关可以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的保安服务活动和培训情况。随机抽查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临时检查或专项检查实施,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措施是否落实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实地检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每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 |
7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实地检查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结合。 | 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 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 |
8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对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定期分析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 《山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六条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采取联网审核、现场检查、远程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定期分析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依法查处违规检验问题。 第八条 监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安检机构上传的检验资料照片(视频)进行审核,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论。 (二)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审核总量的5%,对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挂车等车型应重点复核。 (三)每月分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对数据异常的进行分析预警、组织核查。 (四)组织采取档案抽查、数据核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 档案抽查、数据核查、明察暗访 | 定期核查、复核比例不低于审核总量的5% | 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