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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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4-12799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牧罚〔2024〕1号 | 轩辕诗辉特种养殖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轩辕诗辉特种养殖场 | 2023年12月轩诗辉在“轩辕诗辉特种养殖场”未经检疫出售到浙江杭州萧山区戴村镇上董村15头猪,2023年12月2日下午14:51分轩诗辉通过微信转账收取1000元定金,出售10头藏香猪5头巴马香猪共计802公斤(1604斤),每斤按照 16元出售,1604斤共计25664元,凑整收取25600元整,2023年12月12日下午17:08分通过微信收取14600元,15头猪运输到浙江杭州萧山区戴村镇上董村,收取现金10000元现,轩诗辉三次共收取交易金额25600元,其中运费5000元,15头猪货值金额206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嘉农牧罚〔2024〕2号 | 郝文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郝文飞 | 2024年1月4日接市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1号督办,广东省佛山市黎女士电话投诉,反映其花费800元从汶上县达富养殖场购买德国牧羊犬1只,经查“汶上县达富养殖场”是郝文飞于2022年7月8日在汶上县申请注册的,注册时没有实际养殖和经营场所,2023年10月份郝文飞将营业执照注销。2023年9月7日佛山黎女士通过小红书APP和郝文飞联系要购买1只牧羊犬,通过小红书APP和微信APP联系商议,商定黎女士按照800元1只的价格购买郝文飞1只牧羊犬,2023年9月7日黎女士通过收款码支付给200元定金,然后通过视频方式黎女士自己选了1只郝文飞饲养2月龄的牧羊犬,共支付800元,其中运费120元,笼具50元,狗的货值是63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嘉农牧罚〔2024〕3号 | 孙春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孙春霞 | 2023年12月1日反映人在直播间看中孙春霞养的一只3个多月龄的杜宾犬,双方加了微信,通过微信商定孙春霞按照3000元的价格未经检疫出售到山东省济南市1只杜宾犬,2023年12月2日反映人通过孙春霞提供其父亲李庆香的微信收款码支付500元定金。2023年12月10日反映人开车到嘉祥县孙春霞家取走了这只杜宾犬,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孙春霞2500元尾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8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嘉农牧罚〔2023〕4号 | 嘉祥孔氏珍禽养殖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嘉祥孔氏珍禽养殖有限公司 | 2024年1月10日依法取得当事人孔富强《询问调查笔录》,经查“嘉祥孔氏珍禽养殖有限公司”2016年4月27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孔富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C9QD81U,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曹西村村西800米,从事羊驼和一些禽类等动物的养殖和销售。程江(微信名:程江;微信号:Cheng77345),在百度上找到嘉祥孔氏珍禽养殖有限公司的信息,2023年9月20日晚21:43加了当事人(微信名:A孔氏珍禽养殖有限公司;微信号:a15615977773)微信好友,当事人通过微信给程江发了公司的地址,2023年9月25日程江到嘉祥孔氏珍禽养殖有限公司挑选购买了垂耳兔10只,绿头鸭4只,火鸡5只,羊驼1只,香猪5只,因程江还需要购其他动物,嘉祥孔氏珍禽养殖有限公司按照程江在2023年9月27日微信发送的物品及价格单的内容和程江签订了合同。嘉祥孔氏珍禽养殖有限公司2023年9月27日未经检疫出售给广东省深圳市程江垂耳兔10只,绿头鸭4只,火鸡5只,羊驼1只,香猪5只,分两次共收取344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嘉农牧罚〔2023〕5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苏慧敏 | 2024年1月来电人通过抖音在嘉祥县“宠沐宠物用品店”花费1120元购买犬只,经查“嘉祥县宠沐宠物用品店”经营负责人苏敏慧。2024年2月6日依法取得当事人苏敏慧《询问调查笔录》,经查2023年12月苏敏慧在抖音发布了犬只的短视频,反映人看到后在抖音留言,之后双方加了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联系商谈要购买1只犬,2023年12月17日11:09胡先生通过微信支付给苏敏慧100元,让其帮选需要的犬只,12月27日苏敏慧找到犬只后,未经检疫和胡先生商谈这只犬按照700元的价格出售,12:49分通过微信支付给苏敏慧700元。苏敏慧根据胡先生提供收货地址: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17:46分通过微信收取运费38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2月2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嘉农牧罚〔2023〕6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嘉祥县宇源畜禽养殖场 | “嘉祥县宇源畜禽养殖场”是黄秀丽在2021年8月26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9MA94QW1G3L,2023年11月19日买羊人在快手平台看到出售信息和黄秀丽联系,通过微信名叫阿贤(微信号gwx601840372)商谈,买羊人购买黄秀丽2只羊,1只2600元杜比亚公羊,1只3300元的红鹿奶山羊,2023年11月19日晚上22:27分黄秀丽通过微信收取买羊人转账500元(已提供收款记录),2023年11月22日17:14分黄秀丽通过微信分两次分别收取买羊人转账3000和2400元(已提供收款记录)。黄秀丽收款后未经检疫将2只羊按照买羊人给的地址发货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枫朗镇石圳村上桥头,黄秀丽出售2只羊共计收款5900元,包含运输笼60元,运费450元,2只羊的货值金额是539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2月2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嘉农牧罚〔2023〕7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曹敏 | 曹敏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收到举报人购买德牧犬订单后,和购买人加了微信好友,然后通过微信视频挑选了1只德国牧羊犬,2024年1月13日19:03分购买人通过拼多多下单,订单编号:240113-584979618701218,2024年1月13日19:04分购买人通过拼多多支付1248元,曹敏根据定单1月14日将出售给举报人的1只牧羊犬发货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东新区,曹敏未经检疫出售1只犬,交易金额1248元,其中包含笼具20元,犬瘟细小测试条30元,运费180元,提货费30元,拼多多平台提成28元,拼多多运单号10元,1只犬的货值金额95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2月2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嘉农牧罚〔2023〕8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嘉祥县大佑宠物用品店 | “嘉祥县大佑宠物用品店”营业执照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店铺“旺宠物养殖店”,举报人在拼多多店铺“旺宠物养殖店”里下单购买犬只,双方取得联系后加了微信,然后举报人通过岳远帅微信视频挑选了1只德国牧羊犬,2023年12月4日00:01分举报人在“旺宠物养殖店”上下了订单,订单编号:231204-187737086782661,并在拼多多平台支付了2080元,12月4日岳远帅未经检疫将举报人购买的牧羊犬通过客车发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兴隆山镇同发牧场。岳远帅未经检疫出售牧羊犬1只,交易金额2080元,其中包含运输笼具50元,牵引绳20元,拼多多平台购买的运单号10元,拼多多扣取费用20,运费340元,1只牧羊犬的货值金额是164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2月29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嘉农牧罚〔2023〕9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王振民 | 2024年1月13日广西购买者在王振民抖音账号留下联系方式,王振民通过联系方式和购买者联系,通过微信号:wxid_ab692creohpj22加了对方的微信号:wxid_whyl1ppoedk622好友,双方开微信视频联系,王振民出售1只驴给广西购买者,王振民1月13日、14日、16日分3次共计收取购买者微信支付款8500元后,王振民未经检疫将出售的1头驴根据购买者提供地址发货到广西百色市,1月18日购买者接收到购买的驴后支付给王振民现金5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0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嘉农牧罚〔2023〕10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王焕英 | 2024年2月27日22:12分刘先生微信号:_LIKQ2034申请添加王焕英的微信号:q19306373793好友,刘先生通过微信联系购买狗,2月28日王焕英现场拍摄了家里养的狗让刘先生挑选,上午10:35分刘先生通过微信红包支付200元定金,王焕英根据刘先生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政和街18号,按照包含使用细小病的试剂条2个共60元,运输狗的笼子50元,运费180元等,共计2500元的价格未经检疫卖给刘先生2条狗。16:07分刘先生用支付宝转账给王焕英23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