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民政局服务指南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民政窗口)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

申报条件

1、持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993元,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城市低保; 2、持有我县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816元,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农村低保。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1

2

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1

3

近一年内住院病历及医疗报销单据原件

或残疾证复印件

1

4

家庭成员收入及材料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子女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1

5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与承诺书

1

6

社会救助诚信承诺书

1

7

村、镇入户调查情况

1

8

张榜公示情况

1

9

镇级审核评议情况

1

10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537-6987214

投诉电话

0537-6987214

结果送达

镇街民政办将有关审批情况反馈申报对象

受理地址

嘉祥县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民政窗口)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申报条件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个人书面申请

 

1

2

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1

3

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1

4

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义务人有关情况)

1

5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与承诺书

1

6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1

7

集中供养需要情况调查表

1

8

村、镇级入户调查情况

1

9

张榜公示情况

1

10

镇级审核评议情况

1

11

审批表

2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537-6987214

投诉电话

0537-6987214

结果送达

镇街民政办将有关审批情况反馈申报对象

受理地址

嘉祥县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申报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嘉祥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

3

2

身份证复印件

是(能从业务系统获取的可不用提供)

1

3

残疾证复印件

是(能从业务系统获取的可不用提供)

1

4

户口本复印件

是(能从业务系统获取的可不用提供)

1

5

低保证明

是(能从业务系统获取的可不用提供)

1

6

承诺书

2

办理程序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可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电话、发送信息或网上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6858133

投诉电话

0537-6858133

结果送达

县民政局委托镇街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将有关审批情况反馈申报对象

受理地址

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申报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嘉祥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

3

2

身份证复印件

是(能从业务系统获取的可不用提供)

1

3

残疾证复印件

是(能从业务系统获取的可不用提供)

1

4

户口本复印件

是(能从业务系统获取的可不用提供)

1

5

承诺书

2

办理程序

1.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可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电话、发送信息或网上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6858133

投诉电话

0537-6858133

结果送达

县民政局委托镇街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将有关审批情况反馈申报对象

受理地址

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各镇街民政窗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2]4号)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11]2号)。

申报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本人书面申请

1

2

孤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

3

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

4

由派出所出具父母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

1

5

父母婚姻状况有关证明

1

6

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6858133

投诉电话

0537-6858133

结果送达

各镇街民政办

受理地址

各镇街民政窗口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各镇街民政窗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申报条件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消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本人书面申请

1

2

儿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

3

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

4

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1

5

父母婚姻状况有关证明

1

6

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

办理程序

受理--查验--确认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6858133

投诉电话

0537-6858133

结果送达

各镇街民政办

受理地址

各镇街民政窗口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各镇街民政窗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5]23号。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

申报条件

1.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2. 身体重残、经诊断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本人书面申请

1

2

困境儿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

3

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

4

根据重点困境儿童家庭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1

5

父母婚姻状况有关证明

1

6

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

办理程序

受理--查验--确认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6858133

投诉电话

0537-6858133

结果送达

各镇街民政办

受理地址

各镇街民政窗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民政窗口)

事项类型

社会保障事项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申报条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二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三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四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五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2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救助

法定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咨询电话

0537-6987266

投诉电话

0537-6987288

结果送达

县为民服务中心主楼121222房间审核、救助

受理地址

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十二楼1222房间

 

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民政窗口)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对象

法人、个人

设定依据

1.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清,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申报条件

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二)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三)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批局审批,镇街民政办备案。

1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三)《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四)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批局审批,镇(街)政府(人民办事处)备案。

1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签发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咨询电话

0537-6987210

投诉电话

0537-6987288

结果送达

县为民服务中心主楼121210房间审批、发放

受理地址

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主楼十二楼1210房间

地名信息、行政区域界线咨询

受理窗口

社会事务(民政窗口)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2.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第十一条: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区划管理中,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严格办事程序,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汇编行政区划手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

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法定期限

承诺时限

一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537-6987266

投诉电话

0537-6987288

结果送达

县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民政)

受理地址

嘉祥县呈祥街3号嘉祥为民服务中心12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嘉祥县为民服务中心西辅楼423号综合受理窗口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烟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申报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内地居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内地居民)、山东省居住证

办理程序

1.初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符合登记条件的,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2.受理: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二)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4.登记(发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6861507

投诉电话

0537-6558808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受理地址

嘉祥县为民服务中心西辅楼423号综合受理窗口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嘉祥县为民服务中心西辅楼45号综合受理窗口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裁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烟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烟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子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申报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结婚证遗失书面声明)、22寸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山东省居住证

办理程序

1.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2.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离婚登记办理: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定期限

60自然日

承诺时限

60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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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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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烟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申报条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初审: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受理:(一)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3.审查: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发证: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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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补领离婚证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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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烟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申报条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2寸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初审: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受理:(一)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3.审查: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发证: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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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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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等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烟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原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力理离婚登记。

申报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内地居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内地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程序

1.初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符合登记条件的,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2.受理: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二)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4.登记(发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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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离婚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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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原高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第住户口所在地的婚烟登记机关力理离婚登记。

申报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22寸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结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结婚证遗失书面声明)、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2寸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

办理程序

1.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2.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离婚登记办理: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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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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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烟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申报条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

1.初审: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受理:(一)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3.审查: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发证: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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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补领离婚证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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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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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烟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申报条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22寸单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

1.初审: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受理:(一)查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3.审查: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4.发证: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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