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 发布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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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4-13571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情节 | 认定标准 | 细化阶次 | 处罚内容 |
1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使用机械化发电机进行捕捞或使用12伏及以上电力设备捕捞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的以及无船舶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2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2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八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3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下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二百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二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或价值八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4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九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二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5 |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内陆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 | 捕捞渔获物总量不超二十公斤参照较轻情节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内陆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 | 捕捞渔获物总量超二十公斤不超五十公斤参照一般情节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内陆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六十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较轻 | 海洋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海洋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海洋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八十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6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按第2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罚 | |||
7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数量五十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数量五十件以上一百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数量一百件以上或价值二千元以上 | ——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8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 ——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 | ——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9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限期内开发利用 | ——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 | ——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吊销养殖证,并处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10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一般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及时改正或造成安全隐患的 | ——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及时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 | 可以并处五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11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12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13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较轻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三百五十公斤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二百五十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二百五十公斤以上三百五十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 | |||||
13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非法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三百五十公斤以上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三百五十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可以没收渔船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三千元以上,捕捞田螺、河蚌等贝类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可以没收渔船 |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三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四千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六千元以上六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六万七千元以上七万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八千元以上八万九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九千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
14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较轻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15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出租或出借捕捞许可证 | ——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买卖或涂改捕捞许可证 | ——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16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 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四十公斤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17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进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进入领海和内水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18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进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已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进入领海和内水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已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四十万元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19 |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 | ——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不超过四十万元罚款 |
严重 | 未经批准在领海和内水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 | ——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20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2、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 较轻 | 取得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取得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取得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 | |||
21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超过核定捕捞配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较轻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 | |||
22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一般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已取得渔获物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23 | 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一般 | 未携带我国禁用的渔具 | —— | 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携带我国禁用的渔具 | —— | 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24 | 外国船舶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挥调度;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2、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3、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4、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25 |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 较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26 | 以收容救助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价值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价值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十八倍以下罚款 | |||
价值八万元以上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八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 | |||||
27 |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 | 价值五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 | |||
28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 | 价值五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 | |||
29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 | 价值五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 | |||
30 | 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不按规定备案的 | ——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整改未完成的 | ——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
31 |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下 | 价值二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 价值二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32 | 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下 | 价值二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 价值二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33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下 | 价值二千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 价值二千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34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价值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价值八万元以上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八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35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 | |||
价值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二倍以上不超过十五倍罚款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价值五万以上八万元以下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十八倍以下罚款,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价值八万元以上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八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36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价值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价值八万元以上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八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37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不超过二十倍罚款 | |||
38 | 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十五倍以上不超过三十倍罚款 | |||
39 | 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不超过五倍罚款 | |||
40 | 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引进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引进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
41 | 违法将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放归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严重 | 放归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责令限期捕回,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42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并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
43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六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44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尚未取得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 | ——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已有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已有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45 | 渔港水域内的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较轻 | 持有部分的有效证书、文书,但不全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持有任何有效证书、文书,但不属于“三无”船舶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属于“三无”船舶 | 无伪造、变造、套用证书、文书行为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
有伪造、变造、套用证书、文书行为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二十四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对船舶 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
46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不符之处不涉及船舶主尺度、吨位、船舶种类,也不涉及主机类型、数量、功率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舶主尺度、吨位、主机类型、数量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或主机功率低于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舶主机功率超出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 | 主机功率超出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百分之五十以下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 | |||
主机功率超出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百分之五十以上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47 | 将渔业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借用者未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也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 ——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借用者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 ——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处船价一倍以上不超过二倍罚款 | |||
4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渔业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渔业船舶取得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外的证书、文书 | ——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渔业船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四十万元罚款 | |||
49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 —— | —— | —— | 没收该渔业船舶 |
50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六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六个月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十二个月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51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较轻 | 逾期申报一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申报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四千元以上不超过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申报三个月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七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52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较轻 | 维修渔业船舶 | —— | 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一般 | 改造渔业船舶 | —— | 责令立即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严重 | 制造渔业船舶 | —— | 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53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以及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未影响正确识别船舶信息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影响正确识别船舶信息,但未冒充其他船舶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冒充其他船舶 | ——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54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五)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员证书三个月至八个月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暂扣船员证书八个月至十二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55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报告不及时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但未谎报或瞒报,也未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
一般 | 谎报或瞒报,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暂扣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56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一般 | 未影响事故调查处理,也未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船员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严重 | 影响事故调查处理或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
57 |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
58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未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六个月至八个月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无人死亡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八个月至十个月 | |||
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 | ——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59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一般 | 未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
60 | 渔业船员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一人,但船上尚有持合法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但船上尚有持合法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三人以上,或船上无持合法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 | ——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61 | 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或者所持渔业船员证书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轻微 | 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证船上工作人员拥有船员证书,或者调查期间提供船员证书的 | —— | 不予处罚 |
较轻 | 船上人员均持有渔业船员证书,但部分普通船员的证书不符合要求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船上部分人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或部分职务船员的证书不符合要求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船上所有人员均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或所有人员的证书均不符合要求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九个月至十二个月 |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6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普通船员证书 | ——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务船员证书 | ——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63 | 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普通船员证书 | —— | 收缴有关证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职务船员证书 | —— | 收缴有关证件,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64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人为普通船员 | ——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行为人为职务船员 | ——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二千元罚款 | |||
65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66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执行船舶的管理制度;未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未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警告 |
严重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二百元以上不超过二千元罚款 | |||
67 | 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者携带违禁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68 | 渔业船员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69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 较轻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一人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二人以上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七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失踪)的。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五万元罚款 | |||
70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开展渔业普通船员培训的 | ——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开展渔业职务船员培训的 | ——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九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二次以上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 ——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十九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罚款 | |||
71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开展渔业普通船员培训的 | ——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开展渔业职务船员培训的 | ——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二次以上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 —— |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处八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72 | 渔业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三个月至七个月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73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等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或未在必要时直接指挥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74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记载不全,但无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严重 | 记载中有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75 | 渔业船舶的船长在弃船时未最后离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严重 | 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76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未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77 | 发生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报告不及时,但无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报告有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78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
79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许可在渔港内从事海上施工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九个月至十二个月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80 | 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险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险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
81 |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影响渔港正常运行秩序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影响渔港正常运行秩序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六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
82 |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较轻 | 未拒绝监督检查,但有弄虚作假行为 | ——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
一般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但未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 | |||
严重 | 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83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重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84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但未谎报或瞒报,也未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 | 警告 |
一般 | 谎报或瞒报,但未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 | 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按规定报告,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85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较轻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 | ——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 | ——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86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防污设施、器材配备不全,但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 —— | 警告 |
一般 | 防污设施、器材配备不全,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 —— | 处以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配备任何防污设施、器材,或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 | 处以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87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但未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 | —— | 警告,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 ——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以下罚款 | |||
88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 | —— | —— | 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 |
89 | 渔港水域内排放污染物的非军事船舶以及渔港水域外排放污染物的渔业船舶拒绝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拒绝现场检查,但有弄虚作假行为 | ——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现场检查,但未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90 | 渔港水域内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一般 | 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七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91 | 渔港水域内拆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 | |||||
92 | 渔港水域内拆船单位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一般 | 未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93 | 渔港水域内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94 | 擅自设置、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站),但尚未使用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但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且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 | |||
95 | 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
96 | 擅自转让渔业无线电频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也未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但未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超过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渔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97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渔业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
98 | 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未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 | —— |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但未引发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严重 | 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引发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99 | 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100 | 未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擅自设置、撤除渔业专用航标,移动渔业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渔业航标不符合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二)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三)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 一般 | 未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101 | 渔港水域内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碍航物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未在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造成较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造成重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情节 | 认定标准 | 处罚内容 | |
102 |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渔捞日志填写不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的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的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103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 一般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未影响通行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特别严重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安全事故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35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 ||||
104 | 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 较轻 | 留足值班人员,但值班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留有值班人员,但值班人员数量不足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严重 | 未留有值班人员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35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 ||||
105 | 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少量渔船油漆、铁锈等掉落,污染渔港水域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少量柴油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渔港水域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3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大量柴油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渔港水域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6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罚款 | ||||
106 | 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小面积污染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大面积污染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3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重度污染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6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罚款 | ||||
107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造成轻微污染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造成大面积水域污染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
108 | 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 对船长予以警告 | |
严重 | 未持有证书及文书,未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
109 | 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在渔港码头进行明火作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 | |
严重 |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在渔港码头进行明火作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处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
110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少量船舶垃圾,但及时纠正,未造成污染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 | |
严重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造成一定污染。 |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船舶垃圾或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400总吨以下船舶处30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0元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80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0元罚款 | ||||
111 |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持有其中一本渔船证书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同时未持有其中二本以上渔船证书的 | 并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持有所有渔船证书的 | 并可处8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
112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严重处罚。 | 较轻 | 渔业船舶改建完成后,三个月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业船舶改建完成后,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渔业船舶改建完成后,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15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罚款 | ||||
113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6个月内不改正的 | 责令其停航 | 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责令改正,超过6个月不改正的 | 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罚款 | ||||
114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限期内未改正的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8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
115 | 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 较轻 | 违规装载货物未影响渔船适航性能且未出港航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规装载货物,影响渔船适航性能且出港航行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规装载货物,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罚款 | ||||
116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3人以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3人以上,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
117 | 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一般 | 拒不执行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经责令后改正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罚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 |
严重 | 拒不执行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
118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未出海作业或造成影响较为一般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所用证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出海作业或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出海作业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5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罚款 | ||||
119 |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因违规被扣留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罚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因违规被吊销一本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因违规被吊销二本以上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 处8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
120 |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伪造资历或以舞弊方式获取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渔业船员证书的 |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资历获取渔业船员证书的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伪造资历或以舞弊方式获取二本以上渔业船员证书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罚款 | ||||
121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有1项内容不符 | 收缴所持证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有2项内容不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有3项以上内容不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5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罚款 | ||||
122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不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办理 | 责令其限期办理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6个月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12个月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70元以上9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24个月及以上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90元以上不超过100元罚款 | ||||
123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1000元以内的 | 责令当事人照价赔偿 | 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1000-5000元的 | 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故意造成上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有关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 | 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9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 | ||||
124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 较轻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
一般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严重 |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或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 处以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 | ||||
125 |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造成人员1-2人死亡的 | 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严重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 处9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
126 | 发生碰撞,接到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造成人员1-2人死亡的 | 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严重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 处9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
127 |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船长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延迟2天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延迟2-7天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延迟8天以上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处4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罚款 | ||||
128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 较轻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轻微影响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 处4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罚款 | ||||
129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但未销售,未造成任何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已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产品占总产品量30%以下),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已经大规模销售(已经销售的产品占总产品量超过30%),造成严重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130 | 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程度交纳资源损失赔偿费。资源损失赔偿费应当交当地财政,专款用于渔业资源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1至3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较轻 | 对渔业底栖生物、鱼卵、仔鱼及成鱼造成损害,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轻微的 |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一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
一般 | 对渔业底栖生物、鱼卵、仔鱼及成鱼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二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
严重 | 对渔业底栖生物、鱼卵、仔鱼及成鱼造成严重损害,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三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
131 | 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建尚未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已经投入使用的 | 并处以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132 | 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渔业港口安全事故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渔业港口安全事故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渔业港口安全事故的 | 并处七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133 | 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每艘船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每艘船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每艘船罚款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 | ||||
134 | 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135 | 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136 | 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不予行政处罚 |
严重 |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无人员伤亡的 |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 | 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
137 | 未建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第四款“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渔业船舶身份、安全设备、船员配备有一项未核查的 | 责令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业船舶身份、安全设备、船员配备有两项未核查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登记制度或者渔业船舶身份、安全设备、船员配备有三项未核查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
138 | 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渔业港口应当……,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第四款“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除从重情节以外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港口服务;在禁渔期为从事非法捕捞的渔业船舶或者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
139 | 进出渔港未报告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第四款“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进出港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真实 | 责令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进出港不报告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进出港未报告且不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的;出港未报告且发生海上安全事故的 | 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或者吊销 | ||||
140 | 未选择固定停靠港口或者未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第四款“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一年内未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不超过3次 | 责令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未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4次以上不超过6次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停靠港口或者一年内未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超过6次 | 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或者吊销 | ||||
141 | 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没收相关设施和部件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四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的罚款 | ||||
142 | 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改变渔船主尺度等重大改建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改变渔船主尺度等重大改建的没收船舶 | ||||
143 | 为违法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 | ||||
144 | 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 ||||
145 | 未按规定制作安装或者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第二款“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第四款“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有渔业船舶标识但未按规定制装 | 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远洋渔船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一个月 |
一般 | 遮盖、私自拆卸、损毁渔业船舶标识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远洋渔船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三个月 | ||||
严重 | 伪造、涂改、出借渔业船舶标识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停航整顿,暂扣船长证书三个月或者吊销;远洋渔船处八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
146 | 未配备或者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第二款“海洋渔业船舶不得……,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第四款“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擅自关闭、屏蔽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 | 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远洋渔船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一个月 |
一般 | 擅自关闭、屏蔽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达到2次;擅自更改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远洋渔船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三个月 | ||||
严重 | 擅自关闭、屏蔽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3次以上;未配备或者擅自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停航整顿,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个月或者吊销;远洋渔船处八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
147 | 远洋渔船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第四款“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 | 责令改正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三个月 |
一般 | 未配备或者擅自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擅自更改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 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六个月 | ||||
严重 | 远洋渔船未按规定报告船位信息3次以上的 | 处八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
148 | 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第四款“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远洋渔船船长小于45米 | 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远洋渔船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远洋渔船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远洋渔船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三个月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远洋渔船船长大于等于60米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停航整顿,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个月或者吊销;远洋渔船处八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
149 | 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第二款“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改正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 ||||
150 | 禁渔期内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在禁渔期内,……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第二款“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改正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 ||||
151 | 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重量不超过一千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一万元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重量大于一千公斤且不超过五千公斤或者价值大于一万元且不超过五万元 |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重量大于五千公斤或者价值超过五万元 | 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 ||||
152 | 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 | 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没收违法所得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六个月 |
严重 | 不服从召回指令;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发生涉外事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一百万元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超过三倍的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没收渔业船舶 | ||||
153 | 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普通船员岗位 | 责令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职务船员岗位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 | 处八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 ||||
154 | 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 |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普通船员岗位 | 责令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职务船员岗位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 | 处八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 ||||
155 |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适用非捕捞渔船)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156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总长度5米以下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总长度5米以上、10米以下 | 可以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总长度10米以上 | 可以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157 | 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158 | 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159 | 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160 | 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船长小于12米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七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161 | 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较轻 | 渔业船舶证书有效但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出借渔业船舶证书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伪造、冒用渔业船舶证书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
162 | 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消防、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配备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
163 | 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十条,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反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进行船舶简单维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更换零部件等一般性维修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进行重要设备更换等大型维修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
164 | 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
165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适用于港口外) |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数量较少,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九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一次性向2艘至4艘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 | 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一次性向4艘及以上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六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166 | 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 |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渔获物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较轻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在500千克以下或者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渔获物市场价格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一般 | 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或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在500千克以上,不足5000千克,或者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渔获物市场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严重 | 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或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在5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渔获物市场价格二倍以上不超过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注: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