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4-13706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4-06-1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种子]罚(2024)1号

孔**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孔**

3708291991****5914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种子、食用菌,第6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2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嘉农(种子)罚〔2024〕2号

张**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张**

3708291971****4911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种子、食用菌,第6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3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嘉农(种子)罚〔2024〕3号

郭茂先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郭**

370829196****5318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种子、食用菌,第6款”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嘉农[农药]罚(2024)1号

嘉祥县杨志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嘉祥县杨志农资门市部

9237********39RQ64

执法人员依法对嘉祥县杨志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货架上层北侧有标称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农药产品共13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9日,有效期为2年,该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款第14项。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31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嘉农[农药]罚(2024)2号

嘉祥县杨庄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嘉祥县杨庄农资门市部

9237********6U4E74

执法人员依法对嘉祥县杨庄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货架南侧有标称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产品共100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日,有效期为2年,该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款第14项。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嘉农[农药]罚(2024)3号

嘉祥县孟姑集供销社仁行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嘉祥县孟姑集供销社仁行农资门市部

9137********OWFE17

执法人员依法对嘉祥县杨庄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货架北侧有标称为“山东贵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产品共17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8日,有效期为2年,该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款第14项。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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