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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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4-13706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种子]罚(2024)1号 | 孔**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 孔** | 3708291991****5914 |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种子、食用菌,第6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2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嘉农(种子)罚〔2024〕2号 | 张**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 张** | 3708291971****4911 |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种子、食用菌,第6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3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嘉农(种子)罚〔2024〕3号 | 郭茂先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 郭** | 370829196****5318 |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种子、食用菌,第6款”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嘉农[农药]罚(2024)1号 | 嘉祥县杨志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嘉祥县杨志农资门市部 | 9237********39RQ64 | 执法人员依法对嘉祥县杨志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货架上层北侧有标称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农药产品共13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9日,有效期为2年,该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款第14项。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3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嘉农[农药]罚(2024)2号 | 嘉祥县杨庄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嘉祥县杨庄农资门市部 | 9237********6U4E74 | 执法人员依法对嘉祥县杨庄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货架南侧有标称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产品共100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日,有效期为2年,该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款第14项。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嘉农[农药]罚(2024)3号 | 嘉祥县孟姑集供销社仁行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嘉祥县孟姑集供销社仁行农资门市部 | 9137********OWFE17 | 执法人员依法对嘉祥县杨庄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货架北侧有标称为“山东贵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产品共17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8日,有效期为2年,该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款第14项。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