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 | 带你了解海关主动披露政策

一、主动披露政策的历史沿革

1.自2009年起,海关总署即开始探索“自查自报”“企业自律”等管理方式,这是主动披露制度的雏形。

2.2014年,海关总署开始在部分直属海关开展主动披露试点。

3.2016年,主动披露首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行政法规。

4.2019、2022年海关总署两次出台对外公告,对主动披露事项的处理予以明确。

5.2023年,《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对外发布,大幅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旨在让更多企业享受诚信守法红利。


二、政策变化


主动披露适用范围有哪些调整?

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扩大幅度为历次主动披露政策修订之最。

披露时限有哪些变化?

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1年以内放宽至2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为企业充分运用政策红利积极自查预留出更充足的窗口期。

加工贸易方面有什么新的政策红利?

加工贸易企业随着工艺的改进,可能存在因单耗不符未能及时处置而产生剩余料件等情况,127号公告的修订紧密贴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相关不予处罚情形,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减少后顾之忧。

滞纳金减免方面有什么优化措施?

取消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企业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释放更多以诚信换红利的机会。

企业在2023年10月10日前已向海关主动披露相关违规行为,应当适用54号公告还是127号公告?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2023年10月11日后受理的主动披露作业,适用1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10月10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主动披露作业适用54号公告,如适用127号公告更有利于主动披露企业的,适用127号公告。

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间如何确定?

以127号公告实施之日即2023年10月11日后第一次披露时间作为“首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时间。

对“及时改正”如何理解?

及时改正是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前,企业主动报告已及时改正,或愿意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并于改正后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在主动披露后未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的,不予适用127号公告有关规定。

如何进行主动披露申报?

①企业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

②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

提交路径: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稽核查。

③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

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提交路径: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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