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认真落实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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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829004333945B/2025-00937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交通运输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县内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做好2025年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现将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持相关资料到嘉祥县交通运输局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具体需提交资料请登录政务服务网(http://jijxx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查询“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如有疑问,请致电嘉祥县交通运输局咨询,电话:0537-6506623,或到嘉祥县交通运输局服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咨询。
特此通告。
嘉祥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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