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25〕1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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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004333910Q/2025-01846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5-04-2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祥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5〕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嘉祥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纠治乱检查突出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市县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依法规范涉企检查职权行使
1. 厘清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一般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涉企行政检查分为计划性行政检查、临时性行政检查。计划性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临时性行政检查是指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 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县司法局组织同级行政机关对其主体资格进行自查,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未纳入行政执法主体范围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关)
3.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体执法证与电子执法证具有同等效力。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推动执法人员树立“执法+服务”理念,提升执法素质能力。(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 编制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推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2025年4月底前,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省级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编制形成本领域、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括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设定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科学统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5. 合理制定涉企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上级部门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包括月度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6. 做好涉企检查计划备案。行政检查计划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托“鲁执法”平台报县司法局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备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主动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7. 加大涉企检查统筹力度。统筹部门内行政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统筹部门间行政检查,不同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检查。县司法局要依托“鲁执法”平台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入企检查计划的统筹撮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8. 严格控制涉企专项检查。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要实行计划管理,经评估确需开展的,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报县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县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精准高效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9. 完善涉企检查实施方式。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不直接到检查对象现场进行检查,而是通过书面核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的行政检查。要积极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0. 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检查机制。鼓励行政执法机关以“综合监管一件事”为切口,探索打造“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按难易程度探索对跨部门、跨领域检查表单进行集成整合,对简单事项实行“一表通查”,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资源整合、企业减负、执法增效的“三赢”。(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1. 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建立“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次数不得超过本领域年度频次上限。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无事不扰”企业名单,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对纳入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并进行动态管理,实现对守法诚信的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的企业,应及时调整其“风险+信用”等级,并将其移出名单加强监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2. 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鼓励在跨部门联合检查中推广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3. 大力推广服务型检查。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行“服务型”执法检查,优先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开展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精准开展“法治体检”,健全整改工作机制,及时提供信用修复,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14. 打造全县涉企执法检查“一张网”。按照全省涉企执法检查“一张网”安排部署,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依托“山东通”“鲁执法”平台(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开展入企行政检查,推进济宁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三平台”应用,推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网上运行、网上管理、网上监督,杜绝体外循环。加快推进平台对接和数据汇聚共享,避免执法人员重复录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关)
15. 健全涉企“云检查”运行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鲁执法”平台实现“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入企检查前,要进行检查计划“云备案”,推动检查计划“云匹配”,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原则上联合入企。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实行检查表单“云录入”,实现检查信息全链上传。企业对不扫码、执法不满意等问题,可通过“爱山东”即时评价。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紧急情况确需入企的,说明情况启用紧急通道,平台全程记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6. 完善涉企检查标准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领和梳理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检查标准冲突的,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入企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全过程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包容审慎规则依法办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五、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17. 抓好涉企检查阳光监督。探索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按照上级部署开展涉企检查专项监督,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行政执法机关)
18. 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托“鲁执法”平台企业评价、“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接诉即办平台等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建议,精准研判涉企检查突出问题,靶向开展执法监督。(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县工商联;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9. 开展涉企检查效能评估。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围绕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扫码入企”率、联合检查率、紧急通道使用率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县司法局应当依托“鲁执法”平台加强数据分析评估,及时研判共性问题,促进涉企检查工作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0. 规范非执法类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全县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统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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