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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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5-01533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5〕14号 | 赵帅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赵帅 | 370829199304304910 | 赵帅通过抖音发布犬只视频,郭先生看到抖音视频和赵帅取得联系,2025年3月20日19:27分郭先生使用微信添加赵帅的微信好友,20:32分郭先生使用微信转账给赵帅100元定金,2025年3月21日下午1点多郭先生选好所要购买动物之后在13:45分、46分,分2次分别发给赵帅200元和100元微信红包支付给赵帅300元,13:49分又发给赵帅200元红包支付运费,赵帅与郭先生商定支付包含运费共计1400元购买1只德牧宠物犬,剩余800元收到货后支付。2025年3月21日下午赵帅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狗从嘉祥县黄垓镇出售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运费实付180元。2025年3月22日11:22分郭先生发微信告诉赵帅收到了宠物狗,然后将800元支付给赵帅了,赵帅共计收款14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嘉农(畜牧)罚〔2025〕15号 | 郓城啸天养殖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郓城啸天养殖有限公司 | 91371725MA3D9BFP3Y | 王女士是在百度广告上看到屈毓磊发布的信息通过电话取得联系,2025年3月21日屈毓磊使用微信加了王女士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联系议协约定王女士向屈毓磊购买120只兔子,包含运费、运输笼、养殖笼、饲料共计18000元,2025年3月21日18:31分王凤翠使用微信分两次共计转账给屈毓磊1000元,18:38分王凤翠又使用微信红包支付给屈毓磊共计600元,屈毓磊共计收取1600元定金。屈毓磊收取定金后将王女士购买的120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兔子和笼具、草料,及签有姓名加盖“郓城啸天养殖有限公司”印章的《商品兔养殖回收协议》一起装车发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2025年3月22日上午王女士接收到兔子后9:33分使用支付宝支付了18400元并签了《商品兔养殖回收协议》。《商品兔养殖回收协议》第一条第一项肉兔数量120只、第三项合同总造价18000元,屈毓磊提供的收付款记录共计收款20000元,其中2000元是王女士让屈毓磊代购的其他商品,不在协议合同造价里面,2025年4月4日11:14分屈毓磊使用微信退还给王凤翠2000元。郓城啸天养殖有限公司2025年3月21日在嘉祥县卧龙山街道东郭庄村未经检疫出售120只兔子共计收款18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嘉农(畜牧)罚〔2025〕16号 | 白文倩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白文倩 | 370829199502026245 | 购买人在快手上看到白文倩拍摄狗的视频和白文倩联系的,2024年12月31日12:57分购买人使用微信加白文倩微信好友,购买白文倩1只卡斯罗狗,13:14分购买人通过微信转账给白文倩366元,让白文倩把购买人要买的卡斯罗狗发货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河埒口。白文倩收到定金后购买人要求白文倩给狗做检测,白文倩在检测时现场和购买人开微信视频,用白文倩购买的测试板检测了犬瘟和细小,购买人看到检测结果后,16:20分微信转款给白文倩1700元。白文倩收款后在嘉祥县老僧堂镇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将购买人购买的狗发货到江苏省无锡市需要运费260元,16:42分白文倩联系要求购买人付运费,购买人给白文倩微信转了100元,剩下160元是白文倩支付的,白文倩和来电人联系协商,2025年3月29日10:52分使用微信退给来电人13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7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