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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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MB2857665E/2025-01963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嘉祥县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计划 |
1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监督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第一款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嘉祥县医保局 | 定点医药机构 | 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国家、省、市医保部门通知要求,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投诉举报及线索核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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