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113708294941001661/2025-02080 发布机构: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5-06-1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嘉农(畜牧)罚〔2025〕19

曹亚鹏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曹亚鹏

370829199811054936

   2025年4月27日李玉军使用微信(微信号:wxid_uqtb1kqtsxoa22)在11:35分加曹亚鹏的微信(微信号:A15254723633)好友,通过微信联系李玉军向曹亚鹏购买6只青山羊羊苗,按照每只630元的价格,6只青山羊共计3780元。2025年4月27日11:55分李玉军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曹亚鹏600元定金。4月28日下午曹亚鹏使用微信视频通话,在嘉祥县黄垓镇高速收费站路口拍摄青山羊给李玉军挑选,李玉军选好购买的6只青山羊后,17:17分通过微信支付给曹亚鹏1180元,曹亚鹏与李玉军商定收到6只羊后支付余款。4月28日曹亚鹏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将出售的6只羊装入一个运输笼内,注明运输目的地: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和代收2260元的内容在嘉祥县黄垓镇发出。4月29日14:40分李玉军在枣庄市客运站收到6只羊,跟曹亚鹏说钱已支付清给托运人员了,并让曹亚鹏未将6只羊运送到他家的路费100元转给他了。2025年5月5日15:49分曹亚鹏通过微信收到扣除了30元的费用后的2230元余款。2025年5月16日15时曹亚鹏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微信支付1000元补偿李玉军经济损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65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嘉农(畜牧)罚〔2025〕20

丁万利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丁万利

37082919870709591X

2025年4月28日下午,曹亚鹏和丁万利联系说有羊需要托运,丁万利在黄垓镇高速收费站路口找到曹亚鹏,商定承运费150元。曹亚鹏将装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的笼具交给丁万利了,笼具上写有代收款2260元。丁万利承接之后联系了运输车到黄垓镇将6只羊运到山东省枣庄市。2025年4月28日21:41分曹亚鹏使用微信(微信号:caoyapeng770368153)支付给丁万利的微信(微信号:xdks2022n)150元运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65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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