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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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5-02132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5〕21号 | 黄桂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黄桂英 | 370829197303165964 | 黄桂英在淘宝闲鱼上使用“黄姐养殖场”的名称注册闲鱼会员,买羊人通过黄桂英闲鱼会员闲鱼联系购买羊只,之后双方通了电话,买羊人使用微信添加了黄桂英的微信好友,2025年5月1日黄桂英发给买羊人微信收款码,14:28分买羊人微信支付给黄桂英500元购买羊只的订金。2025年5月3日买羊人和黄桂英联系说过来买羊,黄桂英因为有事联系了李钢柱帮其接待买羊人购买羊只。2025年5月3日8:40分黄桂英使用微信和李钢柱联系,让其帮忙接待买羊人并将买羊人的电话发给李钢柱,下午14:00左右,李钢柱和自驾车辆前来的买羊人见面后,李钢柱带领两人到黄垓镇“东保利养殖场”看羊,买羊人在养殖场按照950元一只的价格购买,选购了苏秀英和其丈夫范现银饲养的1只波尔母山羊,2025年5月3日15:15分买羊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苏秀英450元羊款,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买羊人将购买羊只使用自驾车辆带离养殖场。2025年5月3日15:18分黄桂英将收取的500元订金微信转给李钢柱,让其支付剩余羊款,李钢柱现金支付给范现银250元羊款,并留取50元接待买羊人费用。买羊人在嘉祥县黄垓镇购买1只波尔母山羊分2次共计付款950元,羊只饲养者苏秀英和其丈夫范现银使用微信和收取现金方式共计收款750元。2025年5月3日15:30分李钢柱将付完羊款后剩余200元微信转回给黄桂英,黄桂英获利200元,2025年5月3日买羊人在嘉祥县黄垓镇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购买1只波尔母山羊,买羊人购买羊只定金支付给黄桂英,购买羊款黄桂英获利200元,认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法行为人为黄桂英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嘉农(畜牧)罚〔2025〕22号 | 李凤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李凤兰 | 370829197811025925 | 2025年3月23日买羊人在抖音平台看到李凤兰发布视频,与其联系购买羊只,李凤兰使用微信添加买羊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视频买羊人选定购买羊只,李凤兰与买羊人商定出售2只大奶山羊4只羊羔共计6只羊,交易总金额6500元,9:51分买羊人通过微信支付给李凤兰1000元订金用于购买羊只,李凤兰购买羊只运输笼具2个共计140元,支付运费700元后,17:22分将买羊人购买的6只羊装入2个运输笼具内准备发走时,与买羊人联系通过微信收取3500元羊款。2025年3月23日李凤兰在嘉祥县黄垓镇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将6只羊发去山西霍州,剩余2000元羊款由委托代收款人收取,2025年4月3日23:28分李凤兰通过微信收取委托人扣除20元代收费后的羊款1980元。2025年3月23日李凤兰在嘉祥县黄垓镇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出售6只羊到山西霍州,交易金额共计6480元,除去运输笼具140元及运费700元,6只羊的货值金额是5660元。因买羊人购买羊只死亡,2025年4月15日14:58分李凤兰夫妇使用微信支付给买羊人买羊人3000元,用于补偿死亡羊只。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嘉农(畜牧)罚〔2025〕23号 | 嘉祥春景养殖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嘉祥春景养殖场 | 91370829MABU8ACJ7E | 2024年唐秋俭女士使用微信加了嘉祥春景养殖场投资人丁春燕的微信好友,嘉祥春景养殖场丁春燕在抖音上发羊的小视频,唐秋俭女士看到嘉祥春景养殖场丁春燕发的视频,2025年2月7日唐女士给丁春燕发微信,询问购买视频里羊只的价格,19:20分唐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嘉祥春景养殖场丁春燕1000元订金用于购买羊只。2025年2月11日唐女士和丁春燕通过微信联系挑选了4只羊黑山羊,丁春燕按照每只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女士,包含运费和2个运输笼和4只黑山羊共计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女士。2月11日14:48分丁春燕将这4只黑山羊装入2个笼具准备发货时,联系唐女士通过微信收取了4000元羊款。2025年2月11日嘉祥春景养殖场嘉祥春景养殖场丁春燕在嘉祥县黄垓镇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出售4只羊通过大巴车发到浙江省,并委托代收款人代收剩余3000元羊款。唐女士在浙江省接收购买羊时,交付羊只人要求其支付提货费,随后联系丁春燕索要了60元提货费。唐女士收到羊只代支付给代收款人3000元羊款,代收款人扣了100元代收费后付给嘉祥春景养殖场丁春燕2900元现金的羊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6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