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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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5-02291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5〕24号 | 王永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王永峰 | 370829198107206233 | 2025年4月16日14:29分,盛双稳使用微信和王永峰联系,给王永峰发了一张奶山羊的图片,说要购买一大一小2只奶山羊,询问王永峰价格,王永峰跟盛双稳说当地的一大一小2只奶山羊价格是3200元,然后王永峰们通过微信视频给盛双稳发了奶山羊现场图像,现场的羊都有编号,盛双稳看中了82号奶山羊,之后盛双稳跟王永峰说是帮朋友吴骞购买的,并将收货地址湖南湘潭市告诉王永峰,王永峰跟盛双稳在微信上商定,出售给他朋友编号为82号的一大一小2只奶山羊,包含运费、运输笼共计3200元。2025年4月16日20:14分王永峰通过微信发给盛双稳支付宝收款码,20:17分盛双稳通过支付宝支付给王永峰3200元羊款。王永峰收到羊款后花费87元购买了运输笼具,4月17日王永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将出售的2只羊装笼,在嘉祥县黄垓镇找了过路车付了300元运费发到湖南省湘潭市吴骞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