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某钛白粉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 发布日期:2025-07-24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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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某钛白粉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5年1月9日,嘉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嘉祥某钛白粉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该公司使用亚硝酸钠(CAS号:7632-00-0)作为催化剂生产净水剂(聚合硫酸铁),年使用量约50吨;经核实,亚硝酸钠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第2492号),该公司内部未设置储存亚硝酸钠专用仓库,亚硝酸钠被存放至其他公司仓库内,检查当时该仓库为上锁状态),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3号第1档 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