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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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5-02410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5〕12号 | 山东傲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饲料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及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 山东傲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70829MA7E2AML2B | 2025年2月25日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陪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傲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分装机等设备,发现多个宠物饲料大包装已拆开,旁边放置有分装好的小包装宠物饲料,经查违法经营的拆包、分装的产品共84种,9262袋,16644.9公斤,货值金额75109.91元。违法对饲料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产品共26种,3895袋, 8873.公斤,货值金额37285.59 元。 | 违反了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的规定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3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