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嘉祥县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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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MB2703367A/2025-02683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 失效日期: | 2026-08-04 |
有效性: | 有效 |
为组织实施好我县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大力培育供销合作社有掌控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服务主体,推广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持。
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服务主体因地制宜开展托管服务,引导小农户接受以生产托管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2025年,省财政厅下达我县供销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250万元,全县供销社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不少于26170亩。
(二)实施原则
1.突出服务小农户。要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带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重点。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小农户发展的原则,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实现现代化生产难题。
2.坚持推进服务带动规模经营。要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关键,鼓励在整村、跨村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服务带动规模经营,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发挥组织作用和服务作用,直接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或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管、收、加、储、销等环节生产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整县推进,不断提升对小农户服务的覆盖率。
3.重点服务大宗农产品。把保障粮食安全和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为目标,关键环节服务应优先聚焦粮食精量播种、节水灌溉等短板,引导各类服务主体为荒地复耕复种开展托管服务。鼓励小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综合服务。
4.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领域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二、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
(一)确定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
1.实施范围及支持环节。2025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县供销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250万元,任务面积不低于26170亩,按照全国总社重点支持全程托管服务试点要求和小麦跨年度生产的实际,支持小麦全程托管服务按生产季进行补助,即本年度补助资金可支持上年度秋种至本年度夏收的小麦全程托管服务。其他作物支持本年度实施的服务。项目实施区域在嘉祥县区域范围内。本方案发布前服务主体已托管服务的,应按本方案要求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和档案,确保符合项目规定和要求,一并纳入项目实施范围。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托管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验收合格后,报财政局申请兑付补助资金。
2.服务环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本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聚焦制约农业提质增效的短板,重点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开展小麦、玉米“耕、种、防、收”全托管服务和3个环节及以上的多环节托管服务。实施时限从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到年底结束。
3.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突出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对于规模经营户,补助资金要低于服务小农户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财政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重点支持服务主体对接村“两委”,以合作社等形式,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集中起来,统一接受托管服务。 4.补助标准和方式。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支付方式,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95元。全程托管每季补助不超过95元/亩;多环节托管按照托管系数折算绩效面积,耕、种、防、收等综合托管服务系数由0.36、0.27、0.1、0.27调整为0.35、0.26、0.13、0.26。(粮食烘干等其他环节的托管系数均为0.25,系数之和最大是1,大于1的按1计算)。如果符合补助条件的面积超过任务面积,可以根据实际降低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实施试点项目的服务主体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服务对象为小农户的,按70%的比例惠及小农户,服务主体补贴30%;服务对象为规模种植(50-500亩)的,按50%的比例补贴规模种植户,服务主体补贴50%。引导和带动小农户广泛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最终补助面积按照农户签字确认、实际完成的服务面积计算,补助金额以实际服务价格折算。服务组织在收取作业费用时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5.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要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完成后,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确认单,并核算各环节的服务面积。
(二)确定服务主体和服务标准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2)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3)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4)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5)优先支持安装作业监测应用终端,使用精量播种机、深翻深松等先进机械开展服务的主体。
(6)供销社系统的服务主体包括基层供销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含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7)供销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依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报送 2025 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服务主体等有关情况的函》的要求确定,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2.社会化服务效果及标准
(1)作业机手要严格按照机械调试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社会化环节作业到位。
(2)“收”要做到无明显漏收漏割,籽粒破损率在最低范围内。
(3)“耕”要深浅一致,深度不少于15cm,纵到边横到面,不留死角,作业面平整。
(4)“种”要下籽均匀,深度适当,不断点,不遗漏。
以上标准,在田间作物正常长势下,作物倒伏严重或者不适宜机械大面积作业等情况不参照。
三、实施程序
(一)准备阶段(2025年8月30日前)。根据相关要求,组织人员认真调研,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
(二)选择服务主体。根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服务主体资格条件和试点任务分配方案,按照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联农效果好、社会认可度高等标准从供销合作社系统名录库中择优确定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主体,严格遴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承担供销社任务的服务主体托管的同一作物、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2025年1月至12月)。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和各服务主体服务能力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统筹安排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要在县供销合作社指导监督下,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环节、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面积、服务价格、服务时间等信息;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留存作业影像资料并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台账报县供销社存档备查,服务完成后,再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确保实施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验收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县供销社可以自行组成验收组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级(本区域)服务主体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进行验收,抽验农户比例不低于作业户数的5%,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对项目验收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五)拨付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县供销社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报请县财政局按要求兑付补助资金。
(六)工作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县供销合作社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认真填报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项目实施,建立县财政局、供销社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供销社负责实施方案编制和系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管等工作,按照“谁安排工作任务,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监管,做好项目实施、验收、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落实落地。
(二)强化实施过程管控。县供销社要严格服务主体资格审查,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服务,加快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服务主体严禁将试点任务进行转包,不得将自营土地纳入补助范围。县供销社通过调度,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服务主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单个服务主体承接任务最多不超过2万亩。同时,各服务主体要保障安全生产,并在实施过程中留下影像和图片资料。
(三)严格资金使用监管。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资金使用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购置设施装备和种子肥料等农资、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助和物化补助等非服务性环节。2.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进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问题。4.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财政补助资金。5.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6.杜绝其他不符合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四)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县供销社通过县政府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公开实施方案、主体遴选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兑付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主动公开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和接受服务的农户信息。加强试点项目的政策宣传,鼓励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附件: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环节标准及参考价格
附件 1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方式:
甲方(提供服务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村“两委”、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等(甲方),代表小农户统一与服务主体(乙方)签订托管合同的,要附涉及的小农户和土地面积明细。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的 户 亩 (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的 (如:耕、种、防、收、烘干仓储等)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附标准的,可参照当地生产习惯,采用适宜作物生长的、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普遍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所有生产环节的托管服务。因不可抗力或天气、病虫害等合理因素导致服务延期的,应提前 3 日通知甲方,服务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间不视为违约。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双方达成一致的年度服务费用明细,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选择第 种支付方式。(1.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2.每个服务环节完成后,逐项支付服务费用;3.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4.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验收乙方服务成果并进行确认。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减产的,按实际减产损失(以第三方评估为准)赔偿,最低不低于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部分服务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服务内容并相应调整服务费用,已完成的合格服务仍需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2
嘉祥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环节标准及参考价格
作物 | 托管服务环节 | 小户价格(元/亩) | 大户价格(元/亩) | 标准 | |
小 麦 | 机旋耕 | 80 | 60 | 两遍、深度≥15CM | |
深耕 | 深度≥30CM | ||||
深松 | 深度≥25CM | ||||
肥料撒施 | 20 | 15 | 机械撒施 | ||
病虫害防治拌种 | 20 | 15 | 拌施均匀 | ||
机播 | 30 | 20 | 不漏播、重播 | ||
镇压 | 10 | 7 | 均匀 | ||
飞防或机防 | 每遍15元/亩(不含药) | ||||
机收 | 损失≤2% | ||||
玉 米 | 播种 | 种肥同播 | |||
病虫害防治拌种 | 拌施均匀 | ||||
飞防或机防 | 每遍15元/亩(不含药) | ||||
机收 | 收穗 | 140 | 120 | (含运输,秸秆粉碎二遍) | |
收粒 | 150 | 120 | (含运输,秸秆粉碎两遍) | ||
烘干 | 104 | 每斤8分按干粮1300斤/亩标准计算 |
注:此作业价格仅供参考,具体作业价格以实际作业价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