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发布日期:2025-08-06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3708294941001661/2025-02703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和种类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嘉农(畜牧)罚〔2025〕25号 | 黄养盖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黄养盖 | 370829198805215911 | 2025年3月26日9:19分李先生使用微信添加黄养盖的微信好友,在微信上看到黄养盖朋友圈发的狗只视频,询问黄养盖价格。2025年6月23日李先生问黄养盖在朋友圈发的1只狗的价格和大小,黄养盖报价750元,大小三个月左右,李先生跟黄养盖说改天来购买,15:29分李先生微信转给黄养盖100元定金购买这只狗,黄养盖将这只狗的所在位置“嘉祥县令尹家庭农场”的定位发给李先生。2025年6月24日李先生和黄养盖联系来购买这只狗,黄养盖因为有事让李先生自己去了嘉祥县令尹家庭农场,黄养盖跟嘉祥县令尹家庭农场的黄养哲说:一会有个人过去买狗,你让他带走就行,出售狗只钱款由黄养盖收取。李先生到了嘉祥县令尹家庭农场见到黄养哲让他给购买的这只狗做了细小检测,2025年6月24日13:41分黄养盖收取了李先生微信转给黄养盖的650元,将购买的狗带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嘉农(畜牧)罚〔2025〕26号 | 嘉祥千盛犬业俱乐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嘉祥千盛犬业俱乐部 | 91370829MA7M4WWB2D | 嘉祥千盛犬业俱乐部于2022年3月登记注册,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董春海,从事狗的饲养和销售。嘉祥千盛犬业俱乐部通过线上视频号发视频,然后微信联系出售比格犬,2024年11月微信名小倩联系董春海微信购买2只比格犬,2024年12月11日11:24分微信支付给董春海400元。2024年12月19日15:22分微信支付给董春海800元购买4只比格犬。2024年12月30日18:29分微信支付给董春海300元购买1只比格犬。2025年1月14日15:26分微信支付给董春海450元购买2只比格犬。2025年3月微信名W联系董春海微信问询犬只事项,2025年3月3日13:39分微信支付给董春海380元购买1只比格犬。2025年5月16日微信支付给董春海650元购买2只比格犬。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嘉农(畜牧)罚〔2025〕27号 | 张玉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张玉印 | 370829197906095934 | 2025年7月6日张玉印通过注册多个快手账号在快手上直播出售,按照6只鸡苗一组包含运费出售98元,快手出售定单编号尾号分别为:05545、27371、96547、36424、12040、92207、34692、30692、25424、80653、52782、49643、75590、60682、93720、87383、15332、63684、55895、36493、48715共计21件126只鸡苗2058元。2025年7月7日张玉印通过微信联系出售给微信名“安”1只蓝孔雀包含运费250元, 7日18:42分张玉印通过微信收取250元蓝孔雀款。2025年7月2日张玉印通过淘宝店铺按照100元1只出售1只兔子,淘宝订单编号2808154597092744564。2025年7月7日张玉印带客户到黄垓镇南黄村小杜养鸵鸟的地方购买鸵鸟苗,客户在现场亲自挑选了6只鸵鸟苗,19:00客户扫张玉印的微信收款码支付给张玉印450元购买6只鸵鸟苗,客户付款后又挑选了4只鸵鸟苗,19:21分扫张玉印的微信收款码支付给张玉印280元购买4只鸵鸟苗,张玉印共计按照客户要求的地址分为10件邮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责令改正 罚款 | 嘉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