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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和我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行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枋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测绘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监察工作,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全县有关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枋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审核、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承办探扩权的审核、报批事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承办以外合作区击剑的依法审核、报批事宜;承提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协助省、市国地资源部门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防止地下不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
(十)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依法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地图,管理并审枋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全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审核、申报对外提供测绘顾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县测绘;根据授权发布我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和县财政拔给的地勘费、测绘事业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二)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行业的对外全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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