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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祥 县 民 政 局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办全县区域内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承办全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助;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县社会救灾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承办本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县内乡(镇)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二)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全县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县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
(十五)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
(十七)管理省、市、县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