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发布日期: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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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829771010370B/2019-05931 | 发布机构: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19-10-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1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取水许可的技术审批依据 | 法律 地方性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取水许可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申请人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法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批 |
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申请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附件第172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 | 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4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 占用林地的单位需提交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法律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改局、规划局、经信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单位、县乡政府 | 在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单位窗口办理 | 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 保护区建设审核 3. 建设工程征收占用林地审核 |
5 |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文件 | 用于证明申请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领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 地方性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地质勘察单位 | 由开具单位明确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