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9-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1-0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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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入人:嘉祥县应急管理局
- 信息来源:嘉祥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街应急办,嘉祥经济开发区环安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嘉祥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和《嘉祥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嘉祥县下列区域为全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售区”):东至与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界线,南至南外环,西至S252线(即:自S252线南外环十字路口------S252线-----嘉梁路-----S338线-----至S338线北外环十字路口),北至北外环。嘉祥化工产业园一并纳入全年禁放区域:东起薛公岔河,西至明德路,南起焦满线,北至洙水河。
嘉祥县全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包括位于禁售区边缘的街、路两侧房屋及以内区域。
各镇街划定的禁售区内也不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包括长期烟花爆竹零售点和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镇街禁售区界限不明的,要进一步明确界限,集贸市场一律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过期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三、零售点符合的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零售店(点)符合县、镇(街道)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镇(街)划定的禁售区、集贸市场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3.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5.零售店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与党政军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另配备水桶、消防沙;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8.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9.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10.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满额为止。
四、申请材料:
(一)填写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附件1);
(二)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附件2);
(三)零售店(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六)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的资料。
五、经营许可流程
1、申请受理:县为民服务中心应急窗口、各镇(街道)应急办均可受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报名申请。春节期间零售经营者向镇(街道)应急办申请报名,镇(街道)应急办对经营点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地址,经营人姓名,联系方式报县为民服务中心应急窗口。镇(街道)布设数量(见附件3),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划定禁售区、集贸市场范围(见附件4),申请报名汇总表(见附件5)。
2、现场审查: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各镇街应急办对辖区内春节期间零售店(点)进行现场初审,现场初审时需严格把关,督促零售店(点)设置专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审查合格的零售店(点),填写烟花爆竹经营点现场初审检查表,由镇街分管领导和应急办专职副主任签字,同时加盖应急办公章,现场初审日期截至2019年11月15日。11月15日17:00前报送申请材料和现场初审检查表至县为民服务中心应急窗口,未及时报送材料的视为未申请。
11月16日-11月30日应急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烟花爆竹监管科室对申请的零售店(点)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核查表》,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截止时间至2019年11月30日,现场核查合格的,转入培训阶段。
3、核实发证:对申请材料齐全、现场核查合格的零售点,按照有关法定时限,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
按照我县《嘉祥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农历腊月初七至2020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共计40天)。
4、整理归档:许可工作结束后,按照档案整理有关要求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同时将零售零售店(点)推送至有关部门,并在有关媒体公开。
咨询电话:县为民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0537-6537316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申请书
附件2:现场初审检查表、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附件3:零售店(点)布置分解表
附件4:各镇(街道)划定的禁售区、集贸市场范围(备注:此表与汇总表一并报送)
附件5:烟花爆竹经营申请报名汇总表(备注:报送电子版至邮箱jxxajjsp@163.com)
嘉祥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